有木國民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處理要點 - 賞星閱木有木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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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木國民小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處理要點

新北市三峽區有木國民小學

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處理要點

(網站公告版|含附件:學生申訴書)

家長與學生快速看懂:對學校有關學生個人的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學生權益時,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知悉原措施次日起4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申訴流程一覽

① 書面提出
40日內

② 學校收件
學輔處

③ 申評會
審查/調查

④ 作成
評議決定

⑤ 不服決定
40日內再申訴

重要提醒

• 國小學生申訴,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

• 申訴期限: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40日內,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日期為準。

• 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40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 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或校園霸凌事件,依其專門法規及程序辦理。

• 校內諮詢與收件窗口:學輔處。

法規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6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國中小相關規定自113年6月21日施行)。

本要點如與中央法規最新規定不一致時,依最新法規辦理。

 

新北市三峽區有木國民小學

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處理要點

 

一、目的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建立客觀、公正、專業之學生申訴救濟制度,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訴。學生因本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同。

三、申訴人及代理

國民小學學生之申訴,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提出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四、申訴期限

申訴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40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其期間以本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訴人之事由致逾期者,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書應記載事項

申訴應提出書面申訴書,載明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及電話;有代理人者並載明代理人資料;檢附原措施文書、相關文件及證據;載明收受或知悉原措施日期、申訴事實與理由、原措施違法或不當之具體理由、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及提出申訴日期,並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依法申請而學校應作為不作為之申訴,依本辦法規定檢附原申請書影本、收受證明及相關法規依據。

六、補正

申訴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應通知申訴人於7日內補正;補正期間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5人至15人,由校長聘(派)兼之。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另置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1年。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本校申評會委員。

八、特殊教育學生案件

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依本辦法準用規定,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2人擔任委員,並應有增聘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相關評議決定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九、會議及決議

申評會由校長召集,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1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評議決定採無記名投票。

十、調查及陳述意見

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成立3人或5人調查小組。評議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學生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一、迴避及保密

申評會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應迴避情形,或曾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應自行迴避。申訴人認委員有偏頗之虞者,得依法申請迴避。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與會人員及工作人員對評議、表決、委員個別意見及學生隱私資料均應嚴守秘密。

十二、不受理、撤回及評議結果

同一案件以提出一次申訴為限;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出申訴。申訴案件有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申訴人不適格、逾期且無法定例外、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無申訴實益等情形者,申評會應依本辦法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申訴無理由者予以駁回;有理由者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並於有補救措施時載明之。

十三、評議期限及決定書

申評會應於本校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作成評議決定,並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10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以本校名義送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補正期間依法扣除。評議決定書應依本辦法記載主文、事實及理由等法定事項,並附記再申訴救濟期間及機關。

十四、再申訴

申訴人不服本校申訴決定者,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4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再申訴;其期間以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再申訴案件由主管機關所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辦理。

十五、特殊案件分流

學生因疑似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提出申訴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因疑似涉及校園霸凌事件提出申訴者,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辦理。

十六、申訴諮詢及收件管道

本校學生申訴諮詢及書面收件窗口為學輔處。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並以適當方式向學生及家長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十七、未盡事項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國民教育法、本辦法、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施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有木國小學生申訴管道

這一頁可單獨轉成 PDF 或網頁內容,方便家長快速查閱。

申訴對象

對本校有關學生個人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學生權益。

誰可以提出

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

期限

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40日內。

方式

填寫「學生申訴書」,連同原措施文件及相關證據,以書面送交本校。

校內窗口

有木國小學輔處(申訴諮詢及收件)。

再申訴

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於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4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再申訴。

流程:填寫申訴書 → 學輔處收件 → 申評會審查/必要時調查 → 評議決定 → 送達決定書 → 如不服,依法向教育局再申訴

 

附件一

新北市三峽區有木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書

填寫提醒:國小學生申訴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請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40日內送達本校。

學生姓名

班級

____年____班

出生年月日

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法定代理人/
實際照顧者姓名

與學生關係

住所或居所

聯絡電話

代理人姓名
(如有)

代理人電話

代理人出生年月日

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原措施及知悉日期

原措施名稱/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受或知悉原措施日期: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訴事實及理由

請敘明事情經過、爭議事項及申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處

請具體說明原措施何處違法或不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例如:撤銷/變更原措施、重新審查、其他具體補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附文件及證據

□ 原措施文書 □ 相關通知 □ 照片/影音 □ 其他:________
附件共______件

陳述意見方式

□ 願意到會陳述 □ 希望以書面陳述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如有):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學校收件欄】

收件日期

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件編號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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